
彰化縣自閉症肯納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8月24日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12月7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O一年8月12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彰化縣自閉症肯納家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協助自閉症相關障礙者,經由醫療、教育、復健、職訓、就業及安養等相關服務得以增進其人際關係,促進正常語言發展,具備社會化生活能力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透過傳播媒體介紹自閉症相關障礙者,提供諮詢服務,促使家人早期發現、治療。
二、促請政府訂頒具體之法令條文,確實推動自閉症相關障礙者之醫療、教育、復健、職訓、就業、安養等工作。
三、協助現有醫療及教育機構之自閉症相關障礙者專業工作人員之服務。
四、配合政府有關法令之實施,協助自閉症相關障礙者接受適當之醫療、教育及復健。
五、舉辦自閉症相關障礙者之訓練及復健醫療等活動。
六、促使國內外自閉症相關障礙者相關機構之交流聯繫與合作事宜。
七、喚起社會大眾對自閉症相關障礙者之尊重、接納、關懷及資助。
八、建立家園,協助自閉症相關障礙者獲得妥善之安養。
九、促進就業,成立庇護工場、小型作業所,協助自閉症相關障礙者接受職業訓練、支持性就業、競爭性就業。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籍設或工作於本縣,為自閉症者之家長或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常年會費,並經過宣誓後為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國內各已立案之團體或中華民國公民,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且繳交常年會費,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國內各已立案之團體或中華民國公民,贊同本會宗旨,主動參與推動本會任務,經會員推薦,理事會審核通過,邀請為榮譽會員。
第 七 條: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但得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第 八 條:基本會員有宣誓、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會員因故退會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凡會員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並提報理監事會確認。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三、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受理會員建議事項。
六、審核會員入會及除名。
七、管理本會之財產。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九、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十、處理監事會提出之糾正事項。
十一、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十二、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權。
十三、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監察本會財產狀況。
二、稽核本會收支帳目及其他經費事項。
三、監察本會會務執行狀況。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因故對本會造成不良影響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以立即停職並送會員大會追認。
第廿三條: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及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數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定期會議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申請,或監事會再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正。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六、團體之解散,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廿九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得以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必須親自出席(若委託他人出席,則只具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卅一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簡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簡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基金及孳息。
三、捐助。
四、政府補助。
本會常年會費以當年度的會員大會日期為繳交次年度常年會費的基準日,而未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初期常年會費按季收取(初期會費=常年會費×季數/4)。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年終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五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